临沂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临沂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302民初2802号
原告伊法新,男,1963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代理人伊鹏,临沂兰山金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又名**),男,1976年7月1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临沂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区。
法定代表人郑自强,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伊法新诉被告***、临沂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原告亦不同意公告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伊法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以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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