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临沂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临沂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18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兰执保字第316号之一
原告***。
被告***。
被告临沂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南坊镇谢家宅。
法定代表人郑自强,经理。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鄅古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古城村。
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2013号原告***与被告***、临沂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鄅古城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临兰执保字第316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告***、临沂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鄅古城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100。现因该案尚未审结,保全财产的期限即将届满,原告为此申请延长保全期限。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冻结被告***、临沂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鄅古城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100万元;
二、续行冻结的期限为1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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