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临沂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临兰民保字第635-2号
原告***。
被告临沂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南坊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郑自强,总经理。
被告盖洪东,成年。
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民初字第2900号原告***与被告临沂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2014)临兰民保字第635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告临沂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洪东的银行存款2.5万元。现因该案尚未审结,保全财产的期限即将届满,原告为此申请延长保全期限。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冻结被告临沂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洪东的银行存款2.5万元;
二、续行冻结的期限为1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