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临沂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12民初4017号 原告:***,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铜山区郑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沂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南坊镇谢宅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临沂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