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12民初4017号
原告:***,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铜山区郑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沂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南坊镇谢宅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临沂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