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景天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华景天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澜彩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1财保56号
申请人:贵州华景天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黄山冲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77125879N。
法定代表人:陈霖,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民,系贵州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森林,系贵州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澜彩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沙包堡纬七路北侧,环西二路东侧原进达油库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MA6HLYBD72。
法定代表人:陆运竹,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都匀市豪生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沙包堡纬七路北侧,环西二路东侧原进达油库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MA6HQJBR8R。
法定代表人:罗来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都匀市雨花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特色广场北栋5单元6-7层5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322051732A。
法定代表人:罗海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华景天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澜彩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都匀市豪生大酒店有限公司、都匀市雨花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华景天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澜彩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及被申请人都匀市雨花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共计596959.07元。对于该申请,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自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华景天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澜彩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及被申请人都匀市雨花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共计596959.07元,冻结期限1年。
案件申请费3505元,由申请人贵州华景天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淑和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胡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