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982民初2290号
原告:廖海龙,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住樟树市。
被告:***,男,1966年4月6日出生,住樟树市。
被告:江西省丰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海龙与被告黎火金、江西省丰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海龙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海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海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69元,减半收取1934.5元,由原告廖海龙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