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辉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金港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省丰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02民初3157号
原告江西金港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七里岗乡封溪村东临公路东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0839374559。
法定代表人:艾志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迎午,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系原告法律顾问。
被告江西省**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三千套C区71号门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78762810F。
法定代表人:邹志强。
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受理了原告江西金港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金港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金港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金港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71元减半收取2536元由原告江西金港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纯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甘云清
书记员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