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982民初253号
原告:***,男,1976年8月4日生,汉族,住樟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潭军,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樟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新青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丰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明华诉被告***、江西省丰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26元,减半收取5213元,由原告严明华承担。
审判长彭祖源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罗*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