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26民初84号
申请人:***烽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宣春市铜鼓县永宁镇西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MA3964186D。
法定代表人:王赣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江西浩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东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578797677N。
法定代表人:朱先萍,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人***烽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东升建设有限公司在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待分配的工程款8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东升建设有限公司在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待分配的工程款8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精才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