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东升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雄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东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6民初1117号
申请人:江西雄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三都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MA36YCB22F。
法定代表人:王赣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男,江西浩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丽,女,江西浩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东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578797677N。
法定代表人:朱先萍,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江西雄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东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相关银行账户存款共计8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共计相当于800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东升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其他财产权益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盛月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彭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