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926执564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东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鼓县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578797677N。
法定代表人:朱先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国祥,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铜鼓县铜城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鼓县城南西路新开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598885324P。
法定代表人:能斯松,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东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铜鼓县铜城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安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赣0926执56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量力
审判员 赖 震
审判员 王德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吴冀
书记员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