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26执337号
申请执行人:***烽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永宁镇西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MA3964186D。
法定代表人:王赣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江西浩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东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578797677N。
法定代表人:朱先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露,江西正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烽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东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赣0926执33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量力
审判员 赖 震
审判员 王德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苏俊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