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28民初296号
原告:***,女,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被告:江西东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578797677N。
法定代表人:朱先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林锋,江西鄱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江西东升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琼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志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