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23民初3115号
原告:***,男,1964年6月2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
被告:***,男,1976年7月8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高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春年,高安市筠州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追加被告:江西东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鼓县城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578797677N。
法定代表人:朱先萍,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被告江西东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以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6元,减半收取计733元,财产保全费640元,合计137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