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青27民终1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吉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共和路89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男,197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青海省西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青海省治多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海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治多县人民法院(2018)青2724民初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依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姜永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玛 当
审 判 员 王 玉 龙
审 判 员 索南江措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马 晓 婷
书 记 员 尕松求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