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晟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市宏瑞建材有限公司、烟台晟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3民初2699号之一
原告:烟台市宏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解家庄街道西解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梅,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烟台晟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东马家都村。
法定代表人:杨祯杰。
原告烟台市宏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晟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烟台睿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市宏瑞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市宏瑞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3元、财产保全费678元,由原告烟台市宏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晓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任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