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晟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602执14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
被执行人:***,男,195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系烟台华盛燃烧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系烟台晟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烟台市莱山区。
被执行人:烟台晟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山经济开发区东马家都村。组织机构代码:5509117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华盛燃烧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山区莱山工业园隆昌路157号。组织机构代码:7372084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烟台华盛煤炭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山区工业园隆昌路157号。组织机构代码:5728898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烟台晟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盛燃烧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华盛煤炭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顾鸿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