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阳振云塑胶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支行与重庆市人民政府云门街道办事处、四川德阳振云塑胶有限公司、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626执保9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罗江县。
法定代表人:林冬,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人民政府云门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支行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人民政府云门街道办事处、四川德阳振云塑胶有限公司、****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支行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市人民政府云门街道办事处4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支行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重庆市人民政府云门街道办事处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晓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夏晓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