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阳振云塑胶有限公司

**、四川德阳振云塑胶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626执恢283号
申请执行人:彭坤,男,汉族,1974年12月14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
被执行人:四川德阳振云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
法定代表人:黄千顷,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彭坤与四川德阳振云塑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德阳振云塑胶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德阳振云塑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62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鲁万千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