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0685民初3511号
原告:招远三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招远鸿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招远三联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招远鸿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招远三联化工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招远鸿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招远三联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据该合同转让的山东翔禾药业有限公司的60%股份归被告所有;2.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原告依据该合同转让的山东翔禾药业有限公司的60%的股份变更登记在被告名下;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在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同时变更山东翔禾药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同为山东翔禾药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其中原告持有60%的股份,被告持有20%的股份。2011年9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山东翔禾药业有限公司的60%的股份转让给被告,转让价格600万元。合同生效后,被告将转让款付清,原告将山东翔禾药业有限公司的资产、公章、营业手续等全部移交给被告。但被告至今未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第四
条的规定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致使原告仍然需要为山东翔禾药业有限公司办理年检、税务报表等事宜,并为其承担风险。原告曾多次找过被告,被告均不积极合作,致使拖延至今。
招远鸿发工程有限公司承认招远三联化工有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意配合原告进行股权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招远三联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招远鸿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7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二、被告招远鸿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原告招远三联化工有限公司原持有的山东翔禾药业有限公司的60%的股份变更登记到被告招远鸿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
三、被告招远鸿发工程有限公司于股权变更登记后30日内依法变更山东翔禾药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由被告招远鸿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