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振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烟台振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6执25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开发区。
被执行人:烟台振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开封路**。
法定代表人:张志波,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烟台仲裁委员会(2017)烟仲字第500号裁决书,由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春国
审判员  徐芳东
审判员  林文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