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振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振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91财保430号
申请人:烟台振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571680943Y。
法定代表人:张志波,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766663684M。
法定代表人:李军英,总经理。
申请人烟台振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申请上述保全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冻结元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孟广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