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振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烟台振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91财保22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烟台振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571680943Y。
法定代表人:张志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烟台振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振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振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943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广志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