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91执保32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烟台振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571680943Y。
法定代表人:张志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唐烟台振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2021)鲁0691财保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烟台振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案现已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振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广志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