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国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烟台市国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牟平运输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12执17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区武宁街道办事处兴武路**。
法定代表人:曲汝娟,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住,住所地烟台市**区北关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栾同敏,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青年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兵,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烟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612民初2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查明,本院以(2018)鲁0612财保9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兴业银行烟台分行账户存款138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3810.56元至烟台市**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16×××08)。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贺加贝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浩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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