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国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烟台市国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12财保75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交运集团牟平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北关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2MA3CMXJP9J。
法定代表人:许志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雁飞,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武宁街道办事处兴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2567704586N。
法定代表人:曲汝娟,经理。
申请人烟台交运集团牟平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2020)鲁0612财保75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0年11月9日,申请人烟台交运集团牟平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烟台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烟台交运集团牟平运输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烟台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0000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烟台交运集团牟平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隋秀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贾明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