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国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烟台市国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12执17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曲汝娟,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杜丕隆,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在诉讼期间以(2018)鲁0612财保99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在执行程序中冻结了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兴业银行烟台分行的账户,现因该案件执行完毕需要对被保全冻结的账户及执行程序中冻结的账户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加贝
审判员  肖德峰
审判员  李海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孙浩毓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