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国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烟台市国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牟平运输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12民初297号
申请人:烟台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区武宁街道办事处兴武路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2567704586N。
法定代表人:曲汝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矫志勇,山东众成清泰(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立波,男,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区北关大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2685902452B。
负责人:栾同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雁飞,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青年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265627888M。
法定代表人:张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雁飞,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男,系公司员工。
申请人烟台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被申请人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烟台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继续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被申请人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存款13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烟台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被申请人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3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继宝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