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12民初297号
申请人:烟台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区武宁街道办事处兴武路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2567704586N。
法定代表人:曲汝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矫志勇,山东众成清泰(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立波,男,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区北关大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2685902452B。
负责人:栾同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雁飞,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青年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265627888M。
法定代表人:张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雁飞,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男,系公司员工。
申请人烟台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被申请人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烟台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继续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被申请人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存款13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烟台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被申请人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3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继宝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