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12财保752号
申请人:烟台交运集团**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区北关大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2MA3CMXJP9J。
法定代表人:许志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雁飞,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区武宁街道办事处兴武路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2567704586N。
法定代表人:曲汝娟,经理。
申请人烟台交运集团**运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烟台交运集团**运输有限公司以办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烟台交运集团**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烟台交运集团**运输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隋秀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贾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