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国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烟台市国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鲁06民终28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市国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武宁街道办事处兴武路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2567704586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畅国梁,山东众成清泰(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国科,男,195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上诉人烟台市国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烟台市牟平区由人民法院(2017)鲁0612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烟台市国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仅以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孤证即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不足。上诉人将木工项目分包给姜东明,姜东明又转包给***,被上诉人是***雇佣的农民工。上诉人为预防农民工受伤,为被上诉人所在项目部的所有员工均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但是,被上诉人平时接受包工头的管理,服从包工头***的统一安排,劳务费用由***统一发放。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上诉人于2017年8月15日支付被上诉人148000元(不含之前已支付的13000元),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姜东明、***之间因为被上诉人2016年7月7日受伤一事的纠纷至此了结,被上诉人放弃向上诉人、姜东明、***主张赔偿的权利。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共计20元,由上诉人烟台市国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车丽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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