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国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烟台市国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牟平运输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财保99号
申请人:烟台市国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武宁街道办事处兴武路60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牟平运输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城区北关大街21号。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青年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烟台市国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牟平运输分公司、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3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办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烟台市国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牟平运输分公司、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3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烟台市国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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