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石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天峻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青海石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23民初61号
申请人:天峻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青海省天峻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李博,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山,青海大孚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永凯,青海大孚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青海石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齐石德,该公司董事长。
天峻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与青海石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峻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海石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并冻结银行账户存款6452371.25元,如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不足6452371.25元,则请求冻结该案被申请人在执行案件中的等额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青海吉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承诺如因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该公司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峻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石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452371.25人民币或查封该案被申请人在执行案件中的等额的其他财产,期限为自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六个月。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峻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达哇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魏 健
书 记 员 赵银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