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石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青海石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3民初50号
原告:**,住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城西区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身份证地址:西宁市城中区南大街94号1号3单元101室,现住河南省封丘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青海石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664520H。
法定代表人: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青海勤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海石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海石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史长州
审判员 张华平
审判员 何亚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 娜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