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青2801民初1354号
原告:青海石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山路53-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664520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证号6301031955********。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9月12日生,汉族,青海石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新民街46号4号楼171室,身份证号4127021977********。
被告:四川巨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阆中市保宁办事处公园路南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MA629HTA1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证号5129301952********。
原告青海石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巨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解决,并已当庭履行完毕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石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25元,减半收取165.63元,由原告青海石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