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5民初1230号
原告:招远市渤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
法定代表人:傅光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月福,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招远市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圣昌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
法定代表人:王洪涛,经理。
被告:招远市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
法定代表人:徐庆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招远市渤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招远市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圣昌分公司、招远市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招远市渤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招远市渤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庆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