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5民初1231号
原告:招远市渤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
法定代表人:傅光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招远市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圣昌分公司,住所地招远市。
负责人:王洪涛,经理。
被告:招远市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
法定代表人:徐庆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招远市渤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招远市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圣昌分公司、招远市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招远市渤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招远市渤海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招远市渤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659元,减半收取计1883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招远市渤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毕 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刁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