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招远市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5民初1034号
原告:***,男,1986年1月3日生,汉族,黑龙江省嘉荫县人,居民,住招远市。
被告:招远市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玲珑路205号。
法定代表人:徐庆星,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招远市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圣昌分公司,住所地:招远市梦芝街道办事处增甲沟村。
法定代表人:王洪涛,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招远市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招远市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圣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同意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庆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明伟
书 记 员 冯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