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招远市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5民初3650号
原告:***,男,汉族,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
被告:招远市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玲珑路205号。
法定代表人:徐庆星,经理。
被告:李明胜,男,汉族,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
被告:***,男,汉族,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
原告***与被告招远市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明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吕绍敏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坤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