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招远市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685民初2525号

原告:***,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高峰,招远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招远市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玲珑路。

法定代表人:徐庆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振敏,男,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招远市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高峰、被告招远市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振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招远市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被告承包原招远市大户陈家粮所院内的楼房建筑工程。同年5月10日11时许,原告在被告公司承建的工地受伤。原告当日就诊于招远市中医医院,诊断为腰椎爆裂骨折并脊髓圆锥损伤,高血压、糖尿病,住院治疗39天,花医疗费52,428.71元。为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曾于2020年3月30日向招远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招远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5月25日以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为由,驳回了原告的仲裁申请。

被告招远市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不是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原告不是被告招用的,被告不给原告发放工资,原告所述的被告承包原招远市大户陈家粮所院内的楼房建筑工程是正确的,该工程实际是多功能饮料车间的建筑工程,被告将其中的砌体及二次结构工程分包给曹某某,让曹某某找人干,原告是不是曹某某找的不清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称其于2019年3月经朋友介绍到包工头曹某某承包的城东西区旧楼改造工地干铺地面、建停车位的工作。约2019年5月初原告到被告承包的原大户粮所院内干加强柱混凝土等工作,该工程是曹某某从被告处承包的。原告的工资是每天130元,年底一块结算,由曹某某发放。

庭审中,被告提交其与曹某某签订的《施工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原大户粮所院内多功能饮料车间的砌体及二次结构工程发包给曹某某。被告称是砌体及二次结构工程就是砌墙、打混凝土工程。

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施工协议》约定其将承包的原大户粮所院内多功能饮料车间的砌体及二次结构工程发包给自然人曹某某。原告承认其是曹某某招用的,工资由曹某某发放。原告并非被告招用,不受被告单位的管理,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与被告招远市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关系不成立。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春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