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林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郝某某、烟台林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86财保61号
申请人:郝某某,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
被申请人:烟台林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付199-17-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烟台林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林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5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林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50000元,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于藜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