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男,约48岁,汉族,居民,住,住山东省龙口市/div>
本院在审理原告**妹诉被告烟台林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贵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烟台林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贵海、***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方申请撤诉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马烟台林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贵海、***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成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