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林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烟台林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贵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1民初5686号
原告:***,女,199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口龙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烟台林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址: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付**。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原贵海,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住山东省龙口市/div>
被告:***,男,约48岁,汉族,居民,住,住山东省龙口市/div>
本院在审理原告**妹诉被告烟台林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贵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烟台林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贵海、***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方申请撤诉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马烟台林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贵海、***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成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