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6民初2348号
原告:***,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烟台栖霞。
被告:烟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572895030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烟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挂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
原告***诉称,请求判令:1、被告烟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工程款6,672,650.17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判令自起诉之日起至被告烟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实际还款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2.被告烟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工程款劳务费38,455.40元及利息(判令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由被告烟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又增加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于2015年10月21日签订的《工程项目责任书》无效;2、被告烟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将收取***的管理费169229元返还给***或作为非法所得依法收缴归国家所有)。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7日,原告***以被告烟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义与栖霞市桃村铁口小学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位于栖霞市的栖霞市铁口小学(1-15#)工程,原告***系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烟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没有参与工程实际施工。工程完工后,原告***与栖霞市桃村铁口小学经栖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于2017年7月9日对涉案工程完成结算。2020年7月16***市教体局结算款6672650.17元汇入烟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账户,但烟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要求借用该款,原告不同意,被告即拒不给付原告该款项。2017年4月被告将其承建的位于栖霞中北.金岭世嘉7#、8#、9#楼及幼儿园安装分项工程包给原告,2017年5月被告将其承建的位于中北.金岭世嘉7#、8#、9#楼的砖基础砌体工程包给原告,2017年7月被告将其承建的中北.金岭世嘉8#楼砌体工程包给原告,经上工程原告均于当年完工并交付。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上述工程劳务费用,至今尚欠38455.40元未付。
烟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栖霞市的栖霞市铁口小学(1-15#)工程是被告直接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已履行完毕,***所称以被告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事实不符;2、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双方就栖霞市铁口小学工程项目相关事宜签订的《工程项目责任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申请人负责签订和履行,***只是该项目的负责人,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原告诉求的支付劳务费与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属于同一项目,是两个合同关系,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列为一个案件。综上,本案不属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工程项目责任书》第六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由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管理处理,请求依法将本案移交至该院审理。
经查,烟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签订的工程项目责任书,第六条明确约定“在工程项目责任书条款履行中双方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芝罘区人民法院管辖处理”。双方对该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专属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的案由是根据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主要法律关系确定的,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管辖异议主张,双方的主要争议是对栖霞市的栖霞市铁口小学(1-15#)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后的工程款的归属,双方间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故双方的工程项目责任书的管辖约定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案应由双方书面协议选择的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芝罘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烟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