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东关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泰汇英职业介绍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民终67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泰汇英职业介绍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银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3月15日生,汉族,山东省曹县人,居民,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招远市东关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泉山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泰汇英职业介绍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招远市东关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招远市人民法院(2019)鲁0685民初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泰汇英职业介绍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新泰汇英职业介绍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新泰汇英职业介绍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张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