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达润建材有限公司

山东彩山铝业有限公司、山东达润建材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21民初3267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彩山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达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卧龙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鲁0921财保196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鲁0921执保8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山东达润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后山东达润建材有限公司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0日出具(2020)鲁0602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受理了山东达润建材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了相应的管理人。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向本院邮寄了《告知函》,请求解除对山东达润建材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申请人山东达润建材有限公司已申请破产重整,且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达润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