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达润建材有限公司

山东**重型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民终48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重型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经济开发区盛泰路89号。
法定代表人:兰香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波,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招远市。系烟台华晟置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锦华街2号。
负责人:高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霞,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东达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卧龙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姜永琳,总经理。
诉讼代表:山东达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为乐,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兰香平,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波,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招远市。系烟台华晟置业有限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张新华,女,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波,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招远市。系烟台华晟置业有限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姜永琳,男,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原审被告:宋宇平,女,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原审被告:山东达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卧龙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姜永琳,总经理。
诉讼代表:山东达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为乐,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烟台达润幕墙工程研究所,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姜永琳,所长。
原审被告:烟台华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兰香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波,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山东**重型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及原审被告山东达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兰香平、张新华、姜永琳、宋宇平、山东达润建材有限公司、烟台达润幕墙工程研究所、烟台华晟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9)鲁0602民初11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重型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双方正在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重型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重型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4761元,减半收取62380.5元,由上诉人山东**重型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建梅
审判员  韩素华
审判员  任美群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 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