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兵0601执1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金东方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北路298号领世华府2-16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青湖生态经济开发区南区乌鲁木齐街以北、克拉玛依街以南、天津路以东、上海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石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金东方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兵06民终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金东方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案款1481035.1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7210元,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自2023年1月17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已被本院冻结;
3、被执行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新疆金科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金科中亚机电博览中心一期28楼10室商铺(抵押置换房产),本院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为2020年10月21日至2023年10月20日,经与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金东方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该房产现处于查封状态;
4、被执行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5.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青湖生态经济开发区南区乌鲁木齐街以北、克拉玛依街以南、天津路以东、上海路以西调查其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执行到位金额1010246.23元,未到位金额为470788.87元。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金东方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丁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