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706执恢12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县。
被执行人: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高建国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