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6民初1268号
申请人: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摘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8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38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