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民初659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祥盛路59号商贸服务中心2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发文,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高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亮,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南京纬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2号27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芜湖茂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漕港街道办事处生活服务中心大楼5层北5-12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爱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复兴西路57号甲1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纬曦置业有限公司、芜湖茂垠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爱发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纬曦置业有限公司、芜湖茂垠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爱发置业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5,7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做出(2022)沪0109财保6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纬曦置业有限公司、芜湖茂垠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爱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790万元的冻结,或其相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丁 元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