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民初6590号之一
原告: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祥盛路59号商贸服务中心2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发文,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1661号2幢402-2室。
法定代表人:高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亮,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纬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2号27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茂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漕港街道办事处生活服务中心大楼5层北5-12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爱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复兴西路57号甲1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大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南京纬曦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芜湖茂垠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爱发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丁 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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